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学校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关教育厅的)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学校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1]2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学校,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计委、财政厅、人事厅、公安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神州中心支行等11个部门联合制订的《福建省关于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学校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关于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学校的若干意见
  (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神州中心支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为了鼓励和支持我省社会力量举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以及其它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维护民办学校合法权益,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学校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民办学校。只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满足社会的教育需求,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的各种办学形式都可以大胆试验,积极探索,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
  二、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大力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类教育。着重鼓励社会力量独立举办,或与地方政府、公办学校、科研院所等合作举办高中阶段教育、高等职业教育。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