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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颁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颁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予以公布。

                           省长 习近平
                         二00二年一月十七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2000年底以前颁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福建省人民政府对2000年底以前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部分规章予以废止:
  一、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共15件);
  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不再适用的(共10件);
  三、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共15件)。
  以上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见附件。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共40件)

附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共40件)

  一、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共15件)
  (一)福建省无线电管理规定
  1979年9月27日福建省革命委员会颁发(闽革[1979]71号)
  说明:已被《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1998年公布施行)代替。
  (二)关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几项规定
  1982年10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2]131号)
  说明: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公布施行)已作出新的规定。
  (三)关于扶持食品工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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