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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71号)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省长 习近平
                         二00二年一月十五日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以及开展其他可能引起动物疫病传播或者与动物防疫、动物产品安全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熟制的肉品、鲜奶、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等。
  本办法所称动物产品安全是指控制动物、动物产品中的农药、抗生素、毒素、生长激素、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残留量。
  本办法所称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和对动物、动物产品的饲养、屠宰、加工、贮藏、运输、购销等环节的检疫。
  第四条 对动物疫病和动物产品安全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动物防疫监督和动物产品安全监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交通、商品流通、工商、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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