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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对全省制盐行业实行总量控制淘汰落后和压缩过剩生产能力意见的通知

  (一)“十五”期间,要严格控制新增制盐能力。各市、州和行业主管部门及所有企业(不论行业和任何所有制)一律停止申报、审批以新增制盐能力为为的新建、扩建及重大盐业技改项目。
  (二)省经贸委、省盐务局要加大食盐专营力度,强化食盐市场管理。
  (三)各市、州和制盐企业、运销企业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供应合格的加碘食用盐,严格禁止工业盐、土盐及非碘盐进入食盐市场。
  三、严格执法,防止死灰复燃现象
  (一)关闭淘汰制盐企业的设备和已改扩建后应报废而仍在生产或闲置的制盐设备必须就地销毁,由各地政府负责,省盐务局监督实施。关停淘汰的制盐企业食盐专营计划及行业内部各项补贴要予以削减或取消。
  (二)任何企业不得租赁违规购置的或淘汰的制盐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出租厂房安装上述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违者将由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销毁其违规制盐设备,并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
  (三)我省范围内的制盐企业严格执行“三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批发许可证、食盐准运证)管理制度。产区要做到以销定产,并严格按计划组织生产;非食盐定点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食盐;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干线运输各类食盐(包括出口盐)必须使用国家盐业管理部门核发的食盐准运证。
  (四)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批发许可证,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盐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发证。对无证生产销售盐制品由当地盐业、质监部门进行查处,工商部门要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没收违规收入。
  (五)食盐是国家重点运输物资。各市、州盐业部门要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在保证食盐运输的同时,强化运输管理,整顿盐的运输秩序。
  (六)各级盐业、卫生、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要依法打击私盐生产和销售。对无证生产和销售食盐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销售食盐的企业要依法关闭,并由省盐务局负责监督实施;没收的盐产品,统一交由当地盐业部门按规定处理。
  四、稳步关停劣势制盐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盐务局和各市、州进一步调查核实每户制盐企业的现状,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不搞“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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