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奖励要强化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导向,侧重自主知识产权和经济社会效益。获得发明专利权的要作为推荐参评国家科学技术奖和评选省级科学技术奖的重要指标。
(三)有关部门要将工业技术改造资金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或产品倾斜,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工业化。技术创新项目要以取得知识产权特别是发明专利权为主要评价方式。认定省级新产品和推荐国家级新产品时,应优先考虑具有发明专利的技术创新成果。
(四)对符合我省经济发展方向、具有良好产业基础和发展前景的发明创造,在申请国内外专利时,经费确有困难的,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的补贴。支持企业争创四川和中国名牌产品以及中国驰名商标和四川省著名商标,建立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资料库。建立版权鉴定机构,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国内自主版权、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以及打击侵权盗版、保护著作权,推进计算机软件正版化。支持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原产地保护。要按照有关规定奖励举报假冒、侵权、盗版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五)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并由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与承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外,执行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可由承担单位所有。执行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精神权利,属于对项目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人员。对于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采取或者不适当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以及无正当理由确能转化而不转化的科技成果,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另行决定相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并以完成成果的科技人员为优先受让人。单位自行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在一定期限内不申请相关知识产权,完成成果的主要科技人员在征得单位同意后,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并取得知识产权。
(六)科技成果、专利权拥有单位转让科技成果、专利权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的,应当从转让和许可收入或股份中提取10-30%的比例,奖励给发明人、设计人和为专利技术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也可以采取期股、期权或其他方式奖励专利技术的发明人、设计人。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离岗、兼职等方式领办、创办科技企业时,不得将原单位拥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是技术秘密,擅自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侵害原单位的技术权益。
(七)鼓励创办专利孵化器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吸引自主知识产权拥有人进入孵化器创业发展。大力发展各种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引导其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开展业务代理、市场调研、咨询评估、许可转让、法律服务、行业自律、信息交流和政策研究等业务,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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