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省企事业单位要提高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运用市场运行机制,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商标战略,抓好著作权保护,在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进入市场前,要及时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和确认著作权归属,或采取其他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加强法律保护。
企事业单位在资产重组和组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时,要对本单位的科技成果、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为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价入股(所占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或授权使用、特许经营,要在合同中对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和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可能发生的侵犯第三方权利的责任作出明确约定,确定知识产权归属并及时办理申请或注册手续。要及时在技术、产品、服务出口或即将出口的国家(地区)进行知识产权的申请或注册,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四)全省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管理好本单位的商业秘密。要与有关科技人员就科技成果权属、使用、转让等等有关事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使用范围、期限、方式、条件等具体条款。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引导其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和规范发展。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对委托当事人的有关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五)围绕我省支柱产业和重点优势企业,大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营业务和核心作用突出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力争用5年时间初步扶植起我省支柱产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群;通过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提高技术创新在科技、经济竞争中的实际效益,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我省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和名牌产品,抢占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制高点。
(六)鼓励成都高新区、绵阳科技城和德阳“中国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园区”的企业不断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为知识产权密集、创新能力领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识产权示范基地。有关部门要支持和帮助区内的法人、组织和个人申请、转让和保护知识产权,在安排各类资助资金时予以倾斜。
三、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鼓励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一)有关部门要将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及其保护情况,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以及高新技术、技术创新成果等认定和评价的条件和重要指标,作为各级政府计划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风险投资资金和担保资金使用的重要指标和条件。
(二)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拥有知识产权特别是发明专利的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有效的政策倾斜。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研究开发应进行项目知识产权信息分析。要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成果管理体系,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报告作为科技成果鉴定重要内容。对于需要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应在申请专利后再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