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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条例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6号)


  《四川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1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条例
       (2001年11月23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涉外建设项目,是指供外国人、境外人员及其组织居住、工作或经常进行活动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主管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
  保密、计划、公安、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信息产业、外经贸、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旅游、外事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开展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以下涉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一)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码头、邮政枢纽、电信枢纽、海关、信息网络等;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 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内容:
  (一)项目选址;
  (二)安全保密防范措施的规划设计;
  (三)通讯设备、设施和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以及闭路监控设施的技术要求;
  (四)信息网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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