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等滥用职权行为;
(二)不履行职守、放弃职守,或者在履行职守过程中敷衍塞责、马虎草率等玩忽职守行为;
(三)没有法律依据拒绝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以及违背法律规定拒不转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
(四)对应当核实的事实证据不核实、应当制作调查笔录的不予制作,或者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答复材料以及其他证据材料丢失、损坏、错误转送,以至影响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公正裁定的。
67、未经行政复议机关准许,被申请人在收到《提出答复通知书》后,逾期提交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应当认定属于
行政复议法第
三十六条所列“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情形。
6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
行政复议法第
三十六条所列“阻挠、变相阻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一)被申请人采取胁迫或者欺诈等手段,阻止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被申请人采取胁迫或者欺诈等手段,致使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利用职权假公济私,以捏造或者扩大事实的手段,对当事人进行刁难的,应当认定属于
行政复议法第
三十六条所列“报复陷害”当事人的情形。
69、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
行政复议法第
三十七条所列“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形:
(一)拒不接受《行政复议决定书》的;
(二)收到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拒不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收到责令限期履行职责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收到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对罚没、封存、扣押的财物、证照或者其他物品,以及对被羁押的当事人,拒不按照《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要求解除封存、扣押、羁押措施的。
(五)行政复议决定责令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70、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报告,说明事实和理由;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其理由成立的,不属于
行政复议法第
三十七条所列“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