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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4、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依照行政复议法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的期限,自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
  25、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转送错误的,不得再自行转送,应当自收到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报请省政府法制办确定。
  四、行政复议受理
  26、对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地税等实行地方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根据申请人的选择,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政府受理。
  27、上一级主管部门是指上一级人民政府中与其职责相应的政府工作部门。如果该部门在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中,没有与其职责相应的政府工作部门的,由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8、对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委托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
  29、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批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
  30、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
  31、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没有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实行地方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派出机 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32、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自行授权或委托其内设机构、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机构或者组织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授权或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
  33、对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
  34、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如果其职权没有相应的机关或者组织继续行使的,由决定撤销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
  35、申请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向两个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的,由申请人选择;申请人不依法选择或无法联系的,由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行政复议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受理。
  36、行政复议机关发现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移送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有两个的,由申请人选择;申请人不依法选择或无法联系的,由负责移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受移送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移送错误的,不得再自行移送,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同,报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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