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申请人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行政复议机关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
15、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为五人以上的,应当推选一至三名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代表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不参加行政复议的,应经其他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同意。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17、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只要能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18、行政机关作出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拒绝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事项时,未告知或者未正确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其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期限和行政复议机关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
1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十年。
20、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意见第18条规定的期限最长可延长到两年,第19条规定的两年期限最长可延长到五年。
21、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请期限内。
2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应当书面说明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由法制工作机构确认。
23、依照
行政复议法第
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得转送,应当依照
行政复议法第
十七条规定办理;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属于
行政复议法第
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有两个的,由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