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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稳步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过渡并轨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过渡,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新的社会保障机制的需要。各地要严格执行国有企业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规定,企业新的裁员一律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仍然留在“中心”的下岗职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继续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善始善终地做好各项管理服务和促进再就业工作。对协议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出“中心”的职工,要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积极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对出“中心”后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切实做好出“中心”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必须依法为他们接续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关系。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可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参保,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各地要按照“保老、扶中、推青”的原则,用好“协保”、内退政策。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实行内部退养;对不符合内退条件,年龄偏大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采用协议保险办法,让大多数下岗职工通过“协保”实现平稳出“中心”。
  四、集中力量抓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
  扩大就业和再就业,是各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当前,要把已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再就业作为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抓出成效。要立足于加快发展经济,包括加快发展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进一步增加就业岗位。各级政府要拿出本地区三分之一以上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排出“中心”后没有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各级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对聘用的退休人员及工勤人员要进行清理,尽可能地腾出一批岗位用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各地要把社区就业摆上社区建设的重要位置,努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要认真落实《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皖政[2001]28号)的各项政策,特别是要落实有关鼓励发展非正规就业组织的扶持政策,大力发展非正规就业组织,积极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充分发挥其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势。各地要抓紧组织实施“再就业援助行动”,通过政策咨询、提供信息、就业培训、接续社会保险等援助措施,使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得到切实有效的服务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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