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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全省乡镇政权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要向人大报告。乡镇当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决算、乡统筹费预算决算等,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开。
  健全完善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群众举报监督查处制度,坚持实行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制度、预公开制度和定期审计制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在坚持上述制度的同时,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四、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乡镇政务公开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工作要求高,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在乡镇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作为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人大监督实施,纪检、监察机关要协助政府加强督促检查。
  全省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省里由省农业厅牵头,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务公开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把完善和深化乡镇政务公开与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推广“便民服务中心”经验、实施“阳光工程”、加强乡镇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以及强化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等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各乡镇都要成立以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强化责任意识,将政务公开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每次政务公开的内容,乡镇长及站所责任人都要签字盖章,对内容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
  各地要把派驻站所政务公开纳入所在乡镇政务公开工作全局之中,各派驻站所要自觉接受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本系统基层站所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出明确要求,加强督促和指导。实施方案须征求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牵头单位。
  推行乡镇政务公开,要同乡镇党的建设、政权建设以及村务公开相结合,同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相结合,综合治理,整体推进。要及时发现和处理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保证政务公开制度的顺利推行,确保社会稳定。
  要把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在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中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免去其所任职务;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在政务公开中有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干部,纪检监察机关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各市、县(市、区)、乡镇政府都要从各自的实际出发,提出完善和深化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扎扎实实地把我省乡镇政务公开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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