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根据上述规定,对正在实行的政务公开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特别是要把财务公开作为重点加以规范和细化,并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二)规范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方法。
乡镇政务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为提高公开内容的时效性,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各项公布内容作出具体时间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分固定性和变动性两大块,对固定性内容,如目标、职责、制度、规章、操作程序、收费标准等要实行长期公开,若有调整事项,要在调整后及时公布;对变动性内容,如对财政收支执行情况、乡镇政府本级及其他独立核算单位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要按月实行公布;对重大经济活动事项,如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乡镇集体企业承包、租赁、转让、乡镇固定资产拍卖等要及时公布。政务公开的内容要准确完整、简洁明了,各项公开内容都要制定统一表式,便于群众了解和监督。
本着方便群众、吸引更多的群众来参与政务管理和监督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公开方式。要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公开橱窗或公开墙进行公开。公开栏一般要有“三栏一箱”,即财务公开栏、规费收缴公开栏、事务公开栏和意见箱。凡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与农村村务密切相关的政务公开内容,除在乡镇公开栏公开外,还应在各村进行公开。各地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会议、广播、电视、便民手册、电子触摸屏等有效形式,予以公开。
进一步规范公开程序。政务公开一般要按以下程序进行:(1)确定拟公开内容。按照有关规定,拟定公开的详细内容。(2)审查核实。将拟公开的内容,视不同情况提交乡镇党委、乡镇人大会议、政府办公会议或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讨论审查核实。(3)实施公布。将经审核后的公开内容向群众公布。(4)征询意见。政务公开后,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公开中出现的偏差。(5)建立档案。每次公布的材料都要存档备查,年终和有关材料一起装订成册,归人档案。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督制度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监督是关键。要建立健全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政务公开的监督制度,以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要把办事结果公开与事前、事中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结合起来,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建立起一套便利、管用、有约束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每个乡镇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在乡镇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政务公开的全程监督。监督小组由乡镇人大、纪委、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人数为7-11人,乡镇人大主席或纪委书记任组长。监督人员要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业务知识,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望。
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要明确职能,切实履行好职责。基本要求是:(1)督促本乡镇政府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公布政务;(2)检查、审核政务公开内容,查对、核实财务账目;(3)对检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4)向乡镇党委、人大会议报告政务公开监督工作情况;(5)向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维护乡镇党委、政府的正确决策;(6)向乡镇党委、政府及驻乡镇站所反映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