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坚持规范。要逐步建立起适应我省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和规范化的流转程序,保证流转工作的健康推进。
二、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农业资源状况、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民群众的意愿,因地制宜,积极探索适合当地实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形式。根据各地实际,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转包。农户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转由他人生产经营,转发后原承包者仍按原承包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二)反租倒包。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承包给农户的土地经营权有偿租赁过来,再租赁或发包给专业大户、企业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原承包农户支付土地经营权的租金。
(三)股份合作。农户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折价入股,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并按章程规定取得股份收益。
(四)租赁。农户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租赁给他人,获得租金。
三、积极鼓励、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各地要积极鼓励、引导已从事务工经商的农民和小规模兼业农户把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出来。农户承包的水田可以流转,旱地、水面等也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流转以后,原承包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不变,村级收益分配到户政策不变,享受乡(镇)、村的公益福利待遇不变。对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经营户和企业,在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发经营的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收益分配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活动进行干涉。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对这些经营户和企业单位在工商登记、用水用电、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提供服务,给予方便。
土地流转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流转合同,协商确定流转土地的位置和面积、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各方权利义务等。流转的期限一般为5年左右,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规定的年限。流转合同一般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鉴证,或者公证机关公证。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的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土地经营权不得层层转包(租),经营者无力经营土地的,应当退还原发包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享有流转土地的经营权等。
集体经济组织等有关经济组织,经县级以上农业承包合同主管部门核准,有关部门登记许可,可从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服务。中介服务的主要内容是:流转土地的登记、咨询、评估、推介,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合同鉴证手续的办理,合同纠纷的调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