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积极有序地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通知
(浙委办〔2001〕53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近几年特别是今年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以来,我省不少地方的农户自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农业生产经营大户和投资农业的工商企业,出现了流转面积增加、形式多样、主体多元、机制灵活等特点,提高了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和效益农业的发展。为积极有序地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规范流转行为,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为根本目标,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坚持长期稳定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关系,坚持“条件、自愿、有偿、依法、规范、引导、管理”的基本原则,按照“稳制活田、三权(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自主自愿、形式多样,市场契机、政府保障,加强管理、稳步推进”的方针,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效益农业的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提高,促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的转移,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进程。
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条件。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必须坚持以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有稳定的劳动岗位和收入来源为条件。同时,流转土地的经营者必须具备基本的生产条件和能力,能保证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坚持自愿。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采取何种方式流转,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由农民自主选择,自我决策,切忌指标、下任务,切忌行政干预、越俎代庖、工作简单化,更不能强迫命令。
(三)坚持依法。推进农村土地权流转,要遵循土地承包、土地管理等有关政策法规,严格按政策和法律办事。要正确处理好流转各方的经济利益关系,不能侵害和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等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好农民的长远利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以后,经营者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生产用途,不得抛荒或掠夺性经营。确需改变农用土地性质的,要依法报批。
(四)坚持有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是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根本出发点。土地经营权流转获得的收益,必须归拥有土地经营权的农民所有。要让农民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获得比自己耕作土地更多的收益,并努力为流转出土地经营权的农民创造更多的劳动就业机会,使他们获得更多的劳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