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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失效]

  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低保资金专户;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给以解决。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由民政部门接收,并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六章 保障金的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十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报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家庭中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4.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后,在辖区内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再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初审。
  (三)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根据申报材料,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批准结果张榜公布,7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发《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
  第十七条 管理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从批准的当月起计发。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
  第十八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现金形式发放。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按每双月发放一次,保障对象自行领取的,应按月发放。
  第十九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按季度审核,定期检查;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如实填报保障对象基本情况调查表,掌握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和收入变化情况,确定续发或停发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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