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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继承、接受赠予、利息、有价证券、股票、彩票收入;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其他应当计入的合法收入。
  第九条 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6个月内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凡上述收入属一次性收入时,将其分摊到6个月计算。
  第十条 下列收入不计人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待遇;
  (二)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
  (三)丧葬费、抚恤金;
  (四)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五)经民政等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十一条 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出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的,支出的部分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减去。

第四章 保障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
  市(州、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州、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征得省民政厅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县(市、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分全额保障和差额保障。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城市居民,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金额享受;
  (二)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差额享受。其计算方式为:家庭月保障金=当地保障标准×家庭人口数-月家庭成员各类收入总额(不计人的收入除外)。

第五章 保障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省级财政按照《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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