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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1年1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卢瑞华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保安服务组织的工作,按业务范围分为:
  (一)守护类: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商贸、证券交易场所,娱乐服务场所,机场、码头、车站、仓库、停车场等场所及展销、展览、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守护。
  (二)押运类:
  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
  (三)技术类: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系统的研制、设计、安装、保养、维修等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安服务。
  第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从事上述各类保安服务工作;内部保安组织只能从事经批准的守护类保安服务工作。
  第四条 设立守护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100名以上持有《广东省保安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的保安员。
  设立押运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5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监控、通讯、报警、押运等设施,有5台以上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业押运车辆。
  设立技术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2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五条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提出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接受申请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省公安厅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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