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对牲畜及其肉品违禁药物或有害物质残留含量的检测制度。动物防疫监督部门要对本市范围内的牲畜产区和进入本市屠宰的牲畜货源,设立定点检测,加强抽检,监控源头,堵截含有违禁药物或有害物质残留的牲畜进入屠宰生产及后续的流通领域;卫生行政监督部门要负责对定点屠宰企业和流通市场的肉品,进行随机抽查检测和监督;定点屠宰企业要按照国际认证标准“HACCP”体系,建立及时检测系统;对牲畜及其肉品含违禁药物或有害物质残留要制定规章立法监管。技监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有关检测标准。
(六)明确定点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行政执法职责的分工。全市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行政执法,要以各区为基础,充分发挥区一级政府统一部署、统筹调度、综合运用区内行政管理力量治理规范肉类市场的作用。落实层级管理责任,各区政府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肉品卫生保障措施;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委会要负责做好辖区内自办市场依法注册与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清理违法屠宰点的工作;加强整顿和规范辖区内肉品流通市场秩序。
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定点屠宰和肉品流通行业政策,统筹协调屠宰管理执法行动,监督涉及屠宰管理的行政执法,监管定点屠宰企业规范生产。各区(县级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屠宰管理法规所规定的职能,按照同级政府的有关工作部署,负责辖区屠宰管理的统筹协调及监督有关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肉品交易经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管用肉单位的肉品涞源,三个职能部门要分工协作,并会同动检部门通过在牲畜饲养与屠宰加工、肉品贮运与市场销售各个环节,建立健全肉品卫生的安全预防和消费保障体系,严格把好牲畜定点屠宰肉品流通卫生关口。
兽医动检部门要着重抓好畜牧生产环节的防疫和检测查禁使用含违禁物饲料,努力做好肉品卫生安全的提前防范。加强屠宰环节牲畜及其肉品的检疫与监督;各级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要参与同级政府组织的屠宰管理执法,清拆违法屠宰窝点及清理违法摆卖肉品;公安部门要支持配合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公安交警要负责检查处理在城区道路范围内不符合标准的肉品运输车辆。商业、工商等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开办牲畜交易批发市场的核准注册及批准营运各个程序的管理。商业、卫生、工商、城管、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要研究制定关于现有牲畜交易批发市场活畜输出流向、进入本市中心城区运输的监管措施,从活畜货源流向等方面加强对违法屠宰牲畜等违法经营行为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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