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肉品流通经营体制改革,进一步搞活流通。根据“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方针,政府重点抓住定点屠宰肉品检疫检验卫生,包括屠宰生产和肉品运输的卫生标准化、规范化等关键的中心环节的监督管理。对牲畜(猪、牛、羊)及其肉品的购销实行公平竞争,取消过去定点屠宰加工生产企业之间、肉品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指定对口供应配送规定,取消原规定的总肉批发环节和低价统收下杂政策,实行代宰制度,让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自主选择定点加工和代宰方式。肉品运输要采用市统一标准的运输专用车辆。通过建立卫生肉品专业运输,以及市场验证准入制度,不断完善规范市场秩序。
(三)规范肉类零售市场的经营和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整顿和规范肉菜、农贸市场、超级商场等肉品交易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则,检查各类经营肉品市场的规范标准条件,加强对开办、经营市场业主的行政监督。加强对零售肉档(店、点)业户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全面审查肉品零售业办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经营资格,根据市场供求实际核定肉档设置。建立使用肉品卫生合格上市凭证和货证相符等管理制度,依法查处销售无有效肉检证或其他非法肉品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屠宰行业和肉类交易市场欺行霸市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对违规违法经营者,须视其情节的轻重,依法处罚,直到取消其经营肉品资格。商业、工商、卫生等职能部门要建立屠宰行业生产供应与肉类经营业户经营行为存档记录的电脑网络。把流通市场肉品卫生管理作为完善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切入点,逐项健全有关“菜篮子”各类商品流通市场的经营规范管理制度。
(四)健全对餐饮食肆、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食堂、肉食品加工企业(以下均简称为“用肉单位”)采购、使用(经营)肉品的管理。卫生部门要依法制定有关采购和使用肉品原料的监管规则,全面负责加强对用肉单位采购和使用的肉品验证制度的监督检查,负责生产和流通中肉品的违禁药物或有害物质残留含量的检测。依法查处购进、经营违法肉品的行为。建立分割肉品供应资格审验制度和“购肉登记”制度。凡向本市用肉单位供应肉品的经营企业或个体从业者,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和工商登记注册。用肉单位必须采购具有经营分割肉品供应证照企业(户)提供的卫生合格肉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有关经营者资格证照的核查,严格执行外来肉复检制度,需要进入本市销售的外地县(市)肉品,必须经市动检、卫生、工商、商业等有关部门联合指定的肉品检验机构复检合格,取得相关证明后方可向零售市场和用肉单位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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