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事会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逐步完善的过渡期内,市国资管理部门委托归口委(局)负责对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监事会成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守则,并监督实行;负责外派监事的选任和聘任,以及监事的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任职期间享受派驻公司的副职待遇,外派监事任职期间享受派驻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待遇。
第二十八条 外派监事任职期间咨询、资料、交通等费用支付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必须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除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费用外,监事会的工作经费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条 建立监事会主席会议制度。各派出机构会同市国资管理部门,每季召开监事会主席工作会议,沟通情况、交流信息;根据需要年度可召开监事工作会议。
第三十一条 派出机构与监事会签订监事工作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履行方式。
第三十二条 市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依法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七章 公司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如实、定期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决定召开董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事会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经理办公会议议题涉及资产营运或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时,也应事先通知监事会。并将上述会议决议或纪要及时报送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条款者,有权向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