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
(二)及时、全面掌握公司的重要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三)认真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四)听取职工代表和员工的意见;
(五)定期向派出机构汇报监事工作和被监督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外派监事不得接受所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任何报酬、财物和馈赠,不得在公司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由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
(三)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所驻公司的商业秘密;
(四)不得利用监事职权谋取私利;
(五)不得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监事具有如下权利:
(一)行使监事会表决权;
(二)受监事会委托列席董事会等有关会议;
(三)受监事会委托,有权检查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业务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册和文件,有权要求董事及有关人员提供情况报告;
(四)依照《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要求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五)有权受监事会或派出机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五章 监事的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 监事由派出机构建立监事工作档案,并负责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能否有效履行职责,实施监督,以保证国有资产正常、安全营运。
第二十四条 监事认真履行职责,作出重要贡献的,由派出机构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有特别贡献的,给予重奖。
第二十五条 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纪律或撤销监事职务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