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监事会主席、外派监事可以担任1至2家公司的相应职务,不得在同一公司连任,任职期间内不得兼任所驻公司的其他职务。
第三章 外派监事的选任和选聘
第九条 外派监事是指派出机构从外部派驻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监事会的监事。
第十条 外派监事选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并能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法律或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文字撰写和独立工作能力;
(四)能够依法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除应具备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工作经历:任副局级或3年以上(含3年)正处级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相当经历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
监事会主席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外派监事不超过55岁。
第十二条 外派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工作过或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单位,以及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四章 监事会、监事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检查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资产营运等情况;
(四)检查公司董事、经营班子成员的经营行为,对其在履行公司职务时执行法律、法规或者公司规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了解全资、控股子公司财务活动、经营管理活动和资产营运情况等;
(六)派出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