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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国有资产经营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市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所属企业,区、县级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参照实行。
  第三条 市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归口委、局派出并管理(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对市政府负责。
  第四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财务活动以及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成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监事会与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 监事会的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监事分为外派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人数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监事会经派出机构同意,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从外派监事中产生,由归口工委(党委)征求分管副市长和市国资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报市委组织部考察,市委审定,市政府任免。
  外派监事由归口工委(党委)提名,会市国资管理部门后从市有关部门选任,归口委(局)派出。
  监事会中的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归口委(局)批准。公司董事会、经理层成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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