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誉和道德方面的考核。是否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等等;
(三)业绩考核。能否作出公正、客观的判断和正确地行使表决权,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参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率和资产负债率等有关指标)。
第十六条 对独立董事的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独立董事不得再参与公司内部员工工资、福利、奖励等分配。
第十七条 因违反《
公司法》第
五十九条至第
六十二条及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给公司造成危害的独立董事,应予以免职,并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章 公司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经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如2名(含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证据不明确的,可书面联名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有关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由于公司提供资料不真实,影响独立董事作出不当决策的,其责任在公司方。
第十九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或办事人员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以及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等;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行使职权,不得拒绝、阻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不得隐瞒重要情报和资料,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除第十三条所规定的费用外,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工作经费,由公司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