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和决策管理水平。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所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为公司或者所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相关机构中任职人员;
(三)任本职或原职期间因决策失误或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担任本职职务或独立董事期间考核不称职;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
(六)其他有可能影响其独立发表意见,或正常履行职责等情况;
(七)《
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不得任董事的情况。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独立履行董事职权;
(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参与董事会对公司国有资产经营计划、投资发展、财务预决算、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任免经营班子成员、制定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对直属企业管理等重大事项决定;并参与就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债券等重大事项的决定,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独立董事要充分运用自己的知识、经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作出判断、发表意见和建议,独立、认真、郑重地行使表决权;
(四)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表决责任。独立董事表决时,应明确表示同意或者反对,确实需要投弃权票的,应以书面意见说明原因;独立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时,要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守所驻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泄露商业秘密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独立董事有就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向市国资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聘任机构及时汇报的责任;
(七)《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具有以下权利:
(一)《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有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