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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及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2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机构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
 经营机构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02〕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市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董事会正确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市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受聘公司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区、县级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可参照实行。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责权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模范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二)熟悉有关经济、专业技术、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具有从事法律、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研究工作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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