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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公布改进意见。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各部门改进意见目录并拟定有关文稿,报省领导小组讨论并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批准后以省政府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
  (四)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1〕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01〕18号)的要求,在前一阶段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进行严格规范,要制定简明、清晰的流程图,要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和审批工作限时制度;对取消的有关审批项目,要制定具体有效的措施,加强后续监管。同时,要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公开工作,做到能公开的都必须公开,以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进一步改进行政审批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各设区市、县(市、区)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在前一阶段的基础上,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对工作扎实、效果较好的,要注意总结和推广经验;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责成其认真整改。
  四、需要注意的问题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务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这项改革健康有序地进行。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要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或抽调专人继续承担日常工作。监察、法制、体改、机构编制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要注意搞好工作衔接。各设区市在审批项目处理工作中,要注意与省政府各部门的有关工作相协调。对于省政府已经明确取消或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作出相应处理。应该取消的,必须取消;需要保留的以及由省政府有关部门下放给设区市审批的,要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执行。
  (三)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既要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又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既要坚决精简和调整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又要切实加强对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行为的规范、监督。对取消行政审批的事项要制定积极有效的后续监管措施,避免管理脱节。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并及时解决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与政府机构改革、政务公开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工作结合起来,互相促进。
  (四)要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坚决反对和防止搞形式主义。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瞒报、虚报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对决定取消的项目搞变相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新设行政审批项目。对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仍然进行审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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