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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全省行政审批
 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发〔2001〕37号 2001年12月2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体改办、省编委办《关于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体改办、
          省编委办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的要求和全国、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以及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十届十三次扩大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努力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推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坚决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审批程序严密、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效率明显提高,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得到严格执行。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审批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关系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设定行政审批应当遵循我国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依照法定职权、程序制定的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原则上可以保留;对其他机关、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应当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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