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使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01〕50号)要求和《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相统一,经2001年9月14日第2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向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统一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规定执行。甬政〔1994〕16号、甬政〔1994〕21号、甬政〔1998〕2号等文件中有关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的规定停止执行。
为保证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下降,保持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各群体之间待遇水平的大体平衡,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调整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将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我市具体实施办法。
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问题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大政策,各地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布署,执行全市统一的政策,不得自行出台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