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条件
第五条 “吉林省名牌”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注册登记并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
(二)设计先进,性能可靠,实物质量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四)具有一定生产规模,产值、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居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
(五)市场占有率、竞争能力、用户满意程度居全省同行业前列,具有较大的发展前途;
(六)企业认真贯彻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GB/T24000-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有认证实施计划;
(七)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基础工作扎实,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制度,售后服务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九)近3年内,国家、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合格,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和事故;
(十)新产品必须经过投产鉴定并批量生产两年以上。
第六条 凡符合“吉林省名牌”产品评选条件的应优先推选以下产品:
(一)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产品;
(二)对本地区经济发展有带动作用的产品;
(三)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
(四)通过产品质量认证或企业通过质量管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计量检测体系合格确认;
(五)投保质量保险的产品(投保有效期内);
(六)其他应当优先推选的产品。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评为“吉林省名牌”产品:
(一)没有经过加工制作的工业产品(如:原煤、原油等);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地方准产证、安全认证及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等管理范围尚未获证的产品。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 “吉林省名牌”产品的申报与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报。申报企业要认真填写由省质监局制发的“吉林省名牌产品申报表”,并在规定日期内报送所在地区的市州质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