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吉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30日)废止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质监局制定的
吉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1〕67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质监局制定的《吉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一月六日
吉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省质监局 二00一年八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名牌产品管理,进一步推动实施名牌战略,促进我省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鼓励争创、宣传、保护、培植名牌产品,提高吉林省名牌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促进全省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吉林省名牌”产品,是指我省企业生产的经吉林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认定,由省政府批准命名,实物质量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消费者满意度和市场占有率高、竞争能力强、经济效益好、具有较大发展前途的产品。
第三条 全省名牌战略的推进、实施工作,由省质监局牵头组织、协调,负责实施名牌战略的指导、规划和“吉林省名牌”产品评选、宣传、保护、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吉林省名牌”产品的评选与认定坚持企业自愿申报、市场评价为主、科学公正推选、确保质量领先、实行时限命名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