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9号)的规定,所有未纳入帐内和财务决算。今后,对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从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全面清理固定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对现有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及时登记、核算,严禁帐外管理。对固定资产长期不清、帐外管理的,在清理核实后,要及时计入固定资产帐,并调整有关帐目,纳入帐内管理;难以核实查清的,要报财政部门统一研究处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完整、准确。对乱拉资金购建的职工住宅,要按照现行的房改政策办理。同时,对固定资产要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年终要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七、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规范奖金、补贴和福利的发放
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对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各项福利支出必须有合理的资金渠道,福利费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不得超支。严禁以各种名义套取现金用于发放奖金、补贴或福利支出。
八、切实加强对办理临时性工作事项的财务管理
为完成某一阶段性和临时性的工作任务,需要通过财政安排和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要纳入主管部门或牵头部门依法开设的银行帐户,统一由其财务机构管理,单独建帐、核算。要严格执行财务审核批准程序,从严控制支出,不得改变资金专项用途、扩大开支范围,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开支标准,严禁以各种名义发放奖金、补贴和福利以及用于应由个人负担的各项支出。临时事项结束后,要及时进行结算清理,并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收支情况报告和决算报表,资金结余的,要上缴财政,费用超支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拨款解决。严禁转移资金,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和骗取财政拨款。
九、积极清理财务历史遗留问题
各行政事业单位对财务遗留问题要认真进行清理,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对由于机构合并或分立、重大政策调整和主要负责人变动等原因,没有及时进行清理核实的财务事项,要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对长期滞留的财政专项资金要认真核实清楚拨付单位、项目和金额,报财政部门审核,需要继续拨付的,由财政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下拨,不需要继续拨付或难以确定拨付单位和项目的,由财政部门收回或会同主管部门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重新立项安排;对长期挤占挪用的财政专项资金,在认真清理后,依法追还,不能追还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财政部门统一研究处理;对长期挂帐的应收款项,要积极清理,能收回的,要立即采取措施收回,由于人为因素,确实难以收回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要分清责任,予以追究,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程序办理。
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财务管理和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