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
《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财政专项资金,不得以各种方式拖欠不拨,长期滞留财政专项资金,更不得给非项目单位拨款。要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严禁挤占挪用。对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尤其是救灾、扶贫、救济、抚恤、捐赠、教育、支农、社保等重点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用于购建职工住宅、办公楼、宾馆、酒店、购买小汽车,发放奖金、补贴和福利等消费性支出的,要依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
各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不得拖欠、截留。预算外资金必须由各单位的财务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不得帐外设帐或者公款私存。严禁坐收坐支预算外资金。预算外资金支出,要编制支出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拨付,并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等方面的预算外出,必须执行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国家规定立项,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用于购买专控商品的,须经财政部门批准,按照有关控购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严格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不得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支出的规定用途,严禁挪用。
四、全面检查清理银行帐户
除基本存款帐户外,各行政事业单位一般不得再开设银行帐户;按国家规定必须开设银行帐户,要按照规定程序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由各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开设、管理和使用。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要求,抓紧对本单位的银行帐户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凡不符合规定开设的银行帐户要立即停止使用,一律取消,需要保留的银行帐户要严格控制和规范。检查清理要在2001年10月底前完成。今后,各行政事业单位违规开设银行帐户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五、取缔一切形式的“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和资金帐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