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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厅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厅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2001〕30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审计厅《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省直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审计厅 二00一年九月八日)

  近年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行政事业单位)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积极采取措施,加强财务管理,不断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财务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通过审计也发现一些问题:一些行政事业单位财经法制观念不强,财务管理不力,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预算执行不严,不按预算拨款,滞留和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隐瞒截留预算外收入,不缴财政专户管理,坐收坐支预算外资金;违规开设银行帐户,资金帐外管理,私设帐外帐、“小金库”;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资产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特别是一些二、三级单位财务管理出,甚至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和经济犯罪隐患。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和我省经济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认真学习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增强财经法制观念,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行为,确保各项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经济违法犯罪行为。要在遵守各项财经法规,维护财经秩序方面作全省的表率。
  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会计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的规定,认真履行法定的财务会计职责,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要加强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经常过问财务工作,定期听取财务收支情况汇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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