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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定

  第六条 人民政府依法行使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的职权。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负责政府立法工作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指导政府立法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高质量的法律依据;
  (二)预测编制并组织实施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三)负责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修改、协调论证工作;
  (四)对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以及协调论证工作;
  (五)组织、指导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六)承办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
  (七)负责接受研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对政府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书面要求,承办政府规章上报备案和备案审查工作;
  (八)负责编辑出版政府规章正式版本、民族文版和外文版本;
  (九)政府交办的规范性文件审查修改以及其他与政府立法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名称一般称条例、实施办法。政府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办法等。

第二章 立法权、立项

  第八条 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三)除立法法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允许地方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第九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可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或者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依照《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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