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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

  (三)在发电厂的冷却塔水池、冷却池,或者用于输水的管理、沟渠的取水口向周围延伸100米的水域内游泳、炸鱼;
  (四)截用发电厂的水源,向水源内倾倒、排放垃圾、破渣或者含有酸、碱、盐等化学腐蚀物质的液体及其他废弃物;
  (五)损坏或者封堵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和检修道路;
  (六)在用于水电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的区域炸鱼、捕鱼、游泳、划船,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七)擅自攀登变电设施,或者利用变电设施栓牲畜、悬挂物体;
  (八)在变电站围墙和未设围墙的变电设施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3米的区域内,堆放或者焚烧谷物、草料、木材、秸秆和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九)在发电设施和变电设施的地下,进行危及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安全的开采作业;
  (十)其他危害发电设施和变电设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确定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向外侧延伸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三)未经电力线路所有者同意,擅自在电力线路设施上连接电器设备,架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或者设置其他设施;
  (四)擅自攀登电力线路的杆塔,或者利用杆塔和拉线栓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作起重、制动和牵引地锚;
  (五)在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
  (六)在电力线路的杆塔和拉线之间或者杆塔内修筑道路;
  (七)拆卸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上的器材,或者移动、损坏电力线路设施的永久性标准和标志牌;
  (八)在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范围的地下,进行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开采作业。
  (九)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烧窑、烧荒、焚烧秸杆或者打场;
  (三)钓鱼、炸鱼或者燃放烟花、爆竹;
  (四)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不符合垂直安全距离规定的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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