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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3.从电视广告纯收入中提取1%-3%建立“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电影精品摄制。
  4.从进口影片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电影制片、译制。
  5.特别重点影片的创作生产,可个案报批财政补贴。
  (四)以文物古迹为主要景点的旅游景区的门票收入中的3%用于当地文物古迹的维修保护。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进行文物勘探、考古发掘的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文物勘探和考古发掘费用收取标准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共同制定。
  三、继续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投入
  (一)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精神,各级政府要把文化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各级财政对文化事业的投入要逐年增加。
  (二)继续按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各级财政要继续在预算中安排部分专项经费,纳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三)各级政府要增加对民族地区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快民族地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我省民族地区文化事业进一步发展。
  四、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增强调控能力,保证重点需要,规范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的来源为财政预算资金和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收费等预算外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有关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征收预算外资金。
  (二)建立和完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秀剧(节)目创作演出奖励专项资金”、“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影精品专项资金”“出版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边远地区、民族地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精品电视剧专项资金”等的管理办法,加强管理,保证专项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五、继续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
  社会力量通过政府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对文化行政部门所属县(市、区)级以上的艺术表演团体、艺术院校、艺术研究机构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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