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
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川府发〔2002〕2号 二00二年一月十五日)
为促进文化事业持续发展,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网吧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地方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库办法按《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川财预〔1997〕5号)规定办理。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分别由省和市、州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和使用,继续按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关于颁发〈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行〔1998〕第6号)执行。
二、继续实行财税优惠政策
(一)在2006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出版物的出版社不得享受此项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各级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4.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5.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二)在2005年底以前,县(含县级市)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三)继续实施下列发展电影事业的5项经济政策。
1.在2005年底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2.从电影放映收入中提取5%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电影行业的宏观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