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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主体资格进行认真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营业执照,准予经营,对不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的,依法查处;协同公安、交通、城管部门加强对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开办市场问题的管理和查处;对历史上形成的以路为市、以街为市阻碍交通的市场,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市场建设有计划搬迁。
  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公益性宣传范畴,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交通安全法规,普及交通安全常识,出版交通安全培训教材,增强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教育、劳动、司法行政等部门要把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职业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制定必要的交通安全教育计划,开设交通安全教育讲座,加强对学生和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制定、落实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交通安全保障措施。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交通安全负责。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定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督促单位职工及驾驶员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各部门、各单位签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应当规定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客运单位和客运车主应当按照客运车辆运输安全的有关规定,与客运主管部门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保证书,客运主管部门负责其交通安全责任保证事项的检查落实。
  三、严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追究
  凡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造成交通安全秩序混乱或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属于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属于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的,依照《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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