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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领导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解决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实施细则和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全民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增强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督促和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改善道路交通条件,落实安全措施,消除重大隐患;负责组织辖区内发生的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的现场抢救及善后处理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定期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的规律和特点,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对重大隐患进行整改。
  (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负责辖区内乡、村、屯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具体责任人,把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实处;充分利用农村广播、宣传栏和农村集市,开展多种形式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建立群众性交通安全组织,负责辖区车主及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协助交通管理部门抓好具体措施的落实;组织根治以路为市、占道经营和货车、农用车、拖拉机;微型货车、摩托车违章载客、人货混装等现象;对辖区驾驶员、车辆底数建立台帐,对无牌、无证及脱检车辆要督促车主依法办理车辆落户、检审手续,对辖区内上路行驶的报废车辆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积极协助取缔;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把交通安全列入村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对村民、居民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在圩日组织人员及时制止拖拉机、农用车、货车、微型货车违章载客现象;辖区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协助公安机关调查事故,处理善后工作;会同交通部门在有学校的路边设立明显的交通安全标志,车辆减速慢行。
  (三)各职能部门职责: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为:
  公安部门依法履行国家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执法检查职责,并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建议,指导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有车单位和群众性组织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维护交通秩序,指挥疏导交通,纠正交通违章,处理交通事故,维护公路治安秩序,管理车辆和驾驶员;负责对管辖区内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积极配合交通部门维护公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防止被盗或人为的损坏,各级公安机关在依法行使道路交通管理职权时,要大力开展交通秩序整顿工作,狠抓源头管理工作,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加大违章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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