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蚕茧收购、经营资格证书核发之前,原由省经贸委核发的《蚕茧收购许可证》继续有效。
三、改进蚕茧价格管理方式,稳定蚕茧收购秩序
逐步建立在政府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蚕茧价格的机制,国家主要通过运用储备厂丝吞吐调节市场茧丝供求,稳定茧丝市场价格。从今年秋茧收购起,改进我省的蚕茧价格管理方式,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销售价格实行省级政府指导价管理。蚕茧收购经营单位,依据省定指导价和规定的浮动范围,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定价。厂丝价格放开,省不再作统一规定。市、县有关部门要进行必要的引导和监督检查,做好与邻省及省内毗邻地区的价格衔接,避免因价差过大引起收购秩序混乱。蚕茧收购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蚕茧收购价格政策,坚持仪评检验作价,切实保护蚕农利益,不许向蚕农“打白条”。
四、改革蚕种产销体制,加快培育优势蚕种
实行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认定制度,维护和规范蚕种生产、经营秩序。蚕种生产单位必须具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具有蚕种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及质量保证体系;具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和稳定安全的原蚕基地;蚕种生产规模一般在5万张以上。蚕种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蚕种保护设施、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完善的售后技术服务能力及足够的经营资金。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认定的具体细则,由省经贸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负责认定蚕种生产、经营资格,发放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蚕种生产、经营单位持资格证书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经营执照。
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对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并及时通知原登记注册的工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未经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认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蚕种。
要打破地区封锁,促进蚕种有序流通。进一步优化蚕种生产结构,合理调整生产布局,不断增加投入,改善蚕种生产条件,加快培育桑、蚕新品种,提高市场覆盖率。
五、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加快蚕茧基地建设
进一步加强蚕种、蚕茧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作用,严格标准,规范操作,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确保蚕种、蚕茧质量,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维护蚕种、蚕茧流通秩序。未经法定检验单位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蚕种不得进入市场流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蚕茧公证检验制度。
要继续贯彻“巩固提高,稳步发展”的方针,进一步确立蚕桑生产在整个茧丝绸行业中的基础地位,从政策、资金及技术等方面加大对蚕桑生产的扶持。要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按照布局区域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产业化、服务社会化的原则,建设一批优质蚕茧基地,培育一批蚕桑生产基地县、基地乡、基地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