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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1〕120号 2001年10月2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我省的蚕茧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实行政企分开,转换茧丝绸企业经营机制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实行茧丝绸行政管理职能和茧丝绸公司经营分离。茧丝绸行政管理职能从茧丝绸公司剥离出来划归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由该部门代表政府对本地茧丝绸生产、流通行使管理。改革后的茧丝绸公司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坚持贸工农一体化的经营方向,不断深化和完善改革,面向市场,实行独立核算,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各地要加强衔接,防止因管理工作的脱节,造成市场秩序混乱。
  二、坚持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方向,适当放宽鲜茧收购渠道
  (一)深化贸工农一体化改革的重点在县级,这是稳定蚕茧收购秩序和行业发展的基础。对于已经实行一体化运作,并与蚕农建立了较为稳固的产销关系,取得了初步成效的县(市),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总结完善。各地要认真学习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的成功经验,鼓励茧丝绸公司以资产为纽带,通过改革、改制、改造等方式,加速与丝厂联合,同时不断改进与蚕茧生产合作组织、蚕农之间的联结方式,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切实保护蚕农利益,并通过加强为农服务和支农扶农等形式,与蚕农形成利益共同体,建立和发展稳固的原料基地。
  (二)适当放宽鲜茧收购渠道。鼓励生产规模大、技术先进、管理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强的缫丝生产企业,以利益为纽带,与蚕茧产地建立长期稳定的原料茧供求关系,形成稳定巩固的原料茧基地,从技术、信息、资金等多方面给基地蚕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配套服务,经资格认可后,允许这些缫丝生产企业收购鲜茧自用。
  各级政府要因地制宜,按照有利于实行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有利于把茧丝绸企业做大做强,增强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稳定蚕桑生产发展的原则,推行和完善以公司+工厂+农户、工厂+农户为基础的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方式,使贸工农三者真正结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具体采用何种形式收茧,由各市、县政府自行决定。
  (三)实行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制度。鲜茧收购经营单位必须与蚕农建立稳固的供求关系,具有相应的收购资金、固定的收购场地、评茧仪器、烘茧及仓储设施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制度,经县(市)、市经贸委会同同级工商、质监等部门审查后,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在征求省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后,发给蚕茧收购、经营资格证书。省经贸委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共同制定《蚕茧收购经营资格认定细则》。鲜茧收购经营单位持收购、经营资格证书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鲜茧收购单位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收购蚕茧,不得将蚕茧收购资格证书转让、倒卖,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其收购,不得接受无证单位和个人的业务挂靠,违者取消其收购资格。对鲜茧收购、经营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审核一次,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取消其收购、经营资格。未经资格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鲜茧收购、经营业务,违者由各地工商部门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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