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广开资金来源渠道,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
5、增加政府对旅游开发建设资金的投入,积极引导社会投资。从2001年起,省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旅游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旅游景区项目开发建设、景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益性设施、旅游商品开发和旅游资源保护项目。在资金分配上,向苏北、苏中旅游资源丰富并已制定旅游规划的城市倾斜。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加大对本级旅游开发项目基础设施的财政性资金支持力度。要研究制定和完善扶持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民间资金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旅游产业的开发和建设。
6、鼓励旅游企业进入国内资本市场筹措资金,探索尝试利用外资的新形式。鼓励旅游企业大力进行股份制改造,有条件的企业尽可能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积极争取条件上市,实现快速融资。积极探索旅游产业基金、开放式旅游基金和股权置换等市场融资方式。鼓励旅游企业利用政府间投资、国际金融机构优惠贷款,以补充国内资金的不足。
7、加大对旅游项目用地的政策扶持力度。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拍卖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一般在3年内缴清;有特殊困难的,在5年内缴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按年缴纳。国有、集体旅游企业改制时有关土地处置参照同级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改制政策执行。
8、加大对旅游整体形象宣传的投入。认真贯彻《
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依法征收旅游事业发展费。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
江苏省旅游事业发展费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96〕58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旅游事业发展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各类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包机公司、旅游饭店管理公司、旅游贸易公司、旅游广告公司、旅游景点、旅游定点餐馆、商店、娱乐场所以及旅游度假区内的各类经营单位均按计税营业额的1%,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旅游商贸企业按销售额的0.5%,计算缴纳旅游事业发展费。面向住宿设施、旅行社、旅游景点和旅游定点单位全额征收旅游事业发展费,用于旅游形象宣传。省财政、税务、物价部门和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县旅游事业发展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省财政从2002年起至2005年,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用于旅游形象宣传经费的补贴。各市县财政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旅游宣传促销。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旅游企业财务会计的管理与监督,加强对旅游企业财务会计的业务培训。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一律执行旅游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四、加快旅游产品开发建设,提高旅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