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
(苏政发〔2001〕143号 2001年10月29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江苏经济社会的综合优势,把旅游业培育和发展成为全省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将旅游大省建设成为旅游强省,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把旅游业作为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来培育和发展
1、我省是旅游资源大省,自然、人文景观丰富,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市场前景看好,旅游业发展有着十分广阔的空间。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快发展旅游业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把加快发展旅游业作为繁荣地方经济、调整经济结构、促进区域共同发展、扩大对外开放和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把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来培育和发展。
2、我省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进一步解放思想,继续实施政府主导的大旅游发展战略,强化政策引导,加大资金投入,努力扩大产业规模,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增强产业竞争力,把江苏建成旅游强省。力争旅游增加值到2005年比2000年翻一番,占全省三产增加值和GDP比重达到10.5%和4.2%;2010年比2005年力争再翻一番,占全省三产增加值和GDP比重分别达到12.9%和5.8%,使江苏旅游业在“十五”乃至今后更长的一个时期内成为新兴的支柱产业,在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科学规划,规范审批,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3、进一步加强旅游规划工作,引导高层次开发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与经济增长和相关产业发展相适应,实事求是地评价旅游资源和旅游市场状况,要善于把握本地区旅游业的特点、发展阶段,充分反映地方旅游资源特色,贯穿改革创新精神,按照“宏观调控、区域衔接、发展精品”的要求,加快完成全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及环太湖、沿江、沿海分区旅游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地区旅游规划要与全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同时还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绿地系统、环境保护、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协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4、要重视旅游发展规划在旅游开发管理中的龙头作用。旅游发展规划涉及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计划部门、旅游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和权威性。要把旅游发展规划纳入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计划部门要会同旅游、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抓好旅游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的管理工作。不仅要重视旅游发展规划,也要抓好旅游区的开发规划和项目建设规划以及环境和生态保护规划。经专家编制、论证并经法定程序通过的旅游规划必须得到有效贯彻和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要加强项目管理和规划的实施监督,提高项目策划水平,防止盲目开发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各地要把旅游发展规划作为项目审批的必要依据,在规划指导下做好可行性研究,并建立“十五”重点旅游项目储备库,促进旅游发展规划的落实。开发旅游景区景点、建设旅游度假区等大型旅游项目,开发单位在上报计划部门审批立项时,应事先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