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地价管理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更新和公布制度。基准地价未更新或地价水平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市、县,应立即着手部署基准地价的更新调整工作。各地基准地价调整更新和标定地价的评估确定工作,省辖市市区须于2002年上半年完成,县(市)城镇须于2002年10月底前完成。2002年底前,全省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经省国土、物价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省辖市评定地价评估结果经市国土、物价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
制定出台全省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保护价。今年年底前,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依据基准地价,充分考虑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制定全省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加强全省地价动态监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每3~4年更新一次,其间也可根据土地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抓紧建立全省地价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全省重要城市地价水平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公布城镇地价指数。
六、规范土地审批行政行为
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监督,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是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建立健全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监督机制,从制度上杜绝土地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兴办房地产开发等企业。土地估价、土地勘测、土地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脱钩。
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和内部会审制度。各级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办事制度、标准、程序,期限和责任向社会公开。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建设用地审批以及土地资产处置、供地价格确定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律要实行内部会审,集体研究。
严格建设用地项目供地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备案制度,实行备案审查,依法监督建设用地审批和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行为。抓紧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地价和土地登记资料可查询制度。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促进土地资产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转。各级计划、国土、建设、规划、房产、财政、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指导、服务与监督,加大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打击力度。当前,要结合全省正在开展的土地批租专项治理活动,对非法倒卖土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减免、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的典型案件进行严肃查处,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