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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

  实行土地公开交易制度。政府出让经营性项目用地和其他具有竞投性的项目用地(包括政府征用、收回、收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以及土地的联营合作等交易,实现抵押权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法院判决需拍卖变现用于偿还债务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必须在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其中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办理。
  规范土地市场行为。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特别是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以出让和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房地产后,要从其土地拍卖价款中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加强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工作。任何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进行土地登记,凭合法的土地证书在土地市场中进行土地交易。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正常的土地证书查验制度,对批准用地后的土地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对尚未进行土地登记,擅自改变原批准用途、容积率的,要限期补办相关手续,补交有关土地规费及收益。各级国土、工商、财政、物价、建设、房产、地税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同管理,共同把关,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
  四、规范企业改革中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进行地价评估,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置,办理变更土地登记。采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报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或转让(在原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之间转让的除外)的,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并相应调整原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的土地资产额。出让金标准按当时的基准地价和市场情况重新评估确定。
  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因企业改制或改变划拨土地用途,不再符合法定划拨供地条件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国有企业需要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到土地有形市场公开挂牌交易,以增加交易机会,降低交易成本;对有多个需求者的土地,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拍卖,以提高企业转让土地的收益。严禁企业与土地开发商私下交易。
  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在企业改革中未按规定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的,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等有关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主动申报、违法情节较轻的,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土地资产处置手续;对于隐报瞒报,拒不配合调查,违法情节严重的,按非法转让、出租土地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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