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政府贯彻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贯彻实施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的通知
 (苏政发〔2001〕130号 2001年10月19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决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提高对限制开山采石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开山采石管理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开山采石管理薄弱,盲目布点和乱采滥挖的现象相当严重,破坏自然环境,影响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对此,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管理。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颁布实施,为限制开山采石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手段,是我省贯彻资源、环境基本国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有限的矿产资源,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保障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决定》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坚决落实禁采区开山采石企业的关闭停采工作
  《决定》对在城市规划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干线两侧、主要流域性河流两岸和湖泊岸线等区域禁止开山采石作了严格规定,这是改变目前开山采石过多过滥、制止乱采滥挖的根本措施,各级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各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抓紧划定本市范围内的开山采石禁采区,报省政府核准后,于2001年底前对外公布。全省的开山采石禁采区由省国土资源厅划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禁采区内不得开办新的开山采石企业。禁采区内现有的开山采石企业,除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外,由市、县人民政府逐年制定关闭计划,在三年内分批予以关闭。对采矿许可证到期、严重影响景观等必须立即关闭的开山采石企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关闭。禁采区内现有的开山采石企业确需继续开采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