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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开办煤矿审批工作的通知

  2.有经过省级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煤矿项目建议书;
  3.有经过省级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煤矿可行性研究报告;
  4.具备满足设计需要并经批准的地质勘探报告(或生产地质报告);
  5.具备省有关部门发放的“四证”(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如井田范围有变更,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6.扩能后矿井规模不低于6万吨/年;
  7.具备中专以上煤矿相关专业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资格的煤矿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7%,其中小型煤矿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
  8.回采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小型煤矿回采率不得低于50%;
  9.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职业危害防治、劳动保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10.煤矿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设计院(所)编制,内容及深度应达到《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其中应有煤矿安全大纲、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工业卫生和消防专篇;法人(业主)落实,有明确的资金筹措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开办煤矿企业的申请
  (一)申请企业据实填写《贵州省开办煤矿申请审批登记表》(表样附后)一式八份,并附以下附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2.地质勘探报告或生产地质报告批准文件;
  3.矿井井田范围的合法证明材料(技改扩能矿井附“四证”);
  4.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煤矿环境影响评价、取水、用地证明;
  5.资金来源落实情况的证明。
  (二)《开办煤矿企业申请审批登记表》由煤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地(市、州)煤炭管理部门复审,由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能力为60万吨/年以上矿井,由省煤炭管理部门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三、关子开办煤矿企业的审批机构和审批程序
  省开办煤矿审批办公室设在省煤炭管理部门,各地(州、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相应明确负责开办煤矿审查的具体工作部门及人员,切实做好开办煤矿企业的审查工作。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自收到开办煤矿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0天内完成审批(或初、复审)工作。经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在《开办煤矿申请审批登记表》上加盖审批专用章;经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通知申请开办煤矿企业的单位,并将申请材料备案登记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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