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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开办煤矿审批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完善开办煤矿审批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1〕11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办矿秩序,保护煤炭资源,保证煤矿项目设计和施工建设的质量,实现依法办矿,安全办矿,正规办矿,提高我省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煤矿管理的决定》(黔府发〔2001〕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开办煤矿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办煤矿企业的条件
  (一)新开办煤矿必须具备的条件。
  1.符合全省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2.有经过省级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煤矿项目建议书;
  3.有经过省级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煤矿可行性研究报告;
  4.具备满足设计需要并经批准的地质勘探报告;
  5.井田范围经过县级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并出具初步意见;
  6.矿井规模不低于6万吨/年; 
  7.具备中专以上煤矿相关专业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资格的煤矿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7%,其中小型煤矿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
  8.回采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小型煤矿回采率不得低于50%;
  9.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职业危害防治、劳动保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10.煤矿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设计院(所)编制,内容及深度应达到《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其中应有煤 矿安全大纲、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工业卫生和消防专篇;法人(业主)落实,有明确的资金筹措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进行矿井技改扩能必须具备的条件。
  1.符合全省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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